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502民初7341号
原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181XK。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辛街乡辛街街子。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1MA6MEJJW9L。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东段北侧。
负责人:***。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2025年10月20日,原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对自己民事权利处分的权利。原告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征收337元,由原告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