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2财保1090号
申请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提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1,135元,申请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