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2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1民初1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诉人***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七日内未缴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