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外翻译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外翻译咨询有限公司与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69283号 原告:北京中外翻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公司宿舍。 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0-A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北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外翻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原告)与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通过北京法院云法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翻译费用100941.83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8年10月16日始为被告企业内刊资料翻译,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保质保量的需求译文,以满足被告企业内部审校需求。原告为被告翻译以采单、签订合同二种方式业务往来,翻译费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订单量中的字数、字数金额为准,计算确认翻译业务量为结算依据为准。载至2019年7月底,原告为被告内部的品牌部翻译业务85493.33元、为被告内部的国际部、海外部、质量与产品认证管理中心翻译业务13127.42元,为被告内部的财务部翻译业务2321.1元内部资料,经原告方负责人**,被告方负责人**、***对账,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翻译服务费100941.83,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故起诉。 庭审中,原告提交《翻译服务框架协议》、被告的采购订单、微信聊天记录、催款函等证据证明被告欠付服务费100941.83元,被告未到庭答辩及质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翻译服务,被告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原告要求支付服务费100941.83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向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外翻译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100941.83元; 驳回原告北京中外翻译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9元、公告送达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禹 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