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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刘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5民初2448号 原告:吴某某,男,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建湖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吴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