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3民初75号
原告:杨某,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杨某与被告江苏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2025年2月10日,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