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终2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冠华东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湖中南路103号。
负责人严超,该支行行长。
原审被告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审被告***,女,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审被告***,男,1954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审被告***,女,1953年3月7日生,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审被告江苏东洋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建宝路8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盐城市盛达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唐桥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冠华西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建湖县中盛石化阀门厂,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镇荡中村兴荡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高新技术开发区南环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向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夏正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原审被告江苏扬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东洋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市盛达石化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阳标石油机械厂有限公司、建湖县中盛石化阀门厂、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建湖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5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东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季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