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深圳市深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江西川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25459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深圳市深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玻璃围新村南十一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CEX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川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邓家乡花果山生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573622229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深圳市深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川淼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2020年11月18日,原告***、深圳市深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深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