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3255号
原告:克拉玛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X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克拉玛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克拉玛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克拉玛X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X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克拉玛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