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致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27民初3255号 原告:克拉玛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X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克拉玛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克拉玛X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克拉玛X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X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克拉玛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