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3043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双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双鱼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2582801560M。
法定代表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蔚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双鱼村5社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5667893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景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素心村青岗煸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86208227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双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重庆蔚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景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双鱼村村民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双鱼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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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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