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1民初14599号
原告:张某。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与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