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3134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