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6570号
原告:莫某某。
被告:谭某某。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湖北某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原告莫某某于202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元,由莫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