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802民初199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普洱市墨江县人,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 被告: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6708540643) 住所地:云南省维西县保和镇顺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东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行为属于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0元,减半收取14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