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4民初1865号
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河西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9097633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川南西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8UYLU5K。
法定代表人:周冬钢,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保利国际***花园公共配套中心8#办公楼写字楼207-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8851944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4292.2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4292.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