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4民初172号
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河西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9097633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高拓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善政大道7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09258907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镇××大道××公司集资楼A26。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
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高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