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鑫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4民初1271号之三
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建筑公司)、江西鑫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淼实业公司)、瑞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州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赣0824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建工建筑公司、鑫淼实业公司、瑞州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合力建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力建材公司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鑫淼实业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鑫淼实业有限公司、瑞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习文昭
书记员  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