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4民初18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河西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90976333F。
法定代表人:杜晓春,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文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文宸,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川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8UYLU5K。
法定代表人:周冬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办公楼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88519440K。
法定代表人:陈彩红,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赣0824民初1865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4292.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2020年11月30日,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宜解除该保全措施,故对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4292.25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国华
审判员  习文昭
审判员  黄卫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