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赣0824民初336号
原告: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河西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90976333F。
法定代表人:杜晓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临空经济区儒乐湖大街**嘉和商业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8885973Q。
法定代表人:夏云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龙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258051.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有利息(自2020年2月3日起以拖欠货款125805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1年1月17日的利息为72337.96元,此后利息照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生产、销售。被告承包了新干县东投金麟府相关建设工程,后委派裴黎强联系原告提供桩基工程混凝土,并由江西省鸿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桩基工程施工。在2019年9月18日至同年11月20日期间,原告多次给被告承包的桩基工程提供水下桩碎石混凝土(裴黎强安排人在送货单上签名签收),合计10410.5立方米,总价款为5062151.5元。同年12月9日,被告通过裴黎强向原告付款100万元,另通过公司账户于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付款270万元。被告提出每立方米优惠10元,原告表示同意并扣除货款104100元,经双方结算,截至2020年2月3日被告尚差原告货款1362151.5元,原告法定代表人杜晓春、被告法定代表人夏云龙与被告委派的裴黎强均于2020年4月20日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原告最后一次销售给被告混凝土是在2019年11月,被告拖到2020年2月3日仍欠原告货款1258051.5元。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期间资金占有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省龙旗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258051.5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3日起以货款本金125805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1年1月17日的利息为72337.96元,原告同意核减利息10000元,此后利息以实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此款被告应于2021年2月19日前付清;(付款户名: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城南支行;卡号:14×××40);
二、若被告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7日,原告同意核减此前利息10000元,并自愿放弃此后利息;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利息自2020年2月3日起以实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且不予核减利息10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付清本案所有款项后,原告需在收到款项后七日内向被告出具一份被告已履行本案付款义务的证明及相应的发票;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诉讼费16774元,减半收取计8387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2000.45元,合计15387.45元(原告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均已预交),被告江西省龙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黄卫艳
人民陪审员  艾小庆
人民陪审员  胡咏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江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