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

瑞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4民初12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河西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9097633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南连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19869345。
法定代表人:付石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立军,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邹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赣0824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邹立军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瑞州建设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以经法院做工作,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瑞州建设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瑞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曾翔飞
审判员习文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