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7698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上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井胜,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大同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龚文诒
书记员 徐嘉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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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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