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744号
原告:王桂先,女,194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女,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女,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豫路100号2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林聪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坤,男,禹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浦东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同路1355号1幢158室。
法定代表人:潘国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先、***、***与被告禹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浦东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合议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万 里
人民陪审员 蒋美萍
人民陪审员 严国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莉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