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2932号
申请人: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路769号城建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奥昌宝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友好路南侧始昌驿步行街G-1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人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奥昌宝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254,468.88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险单号为PZPP21650110250000000106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请求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254,468.8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