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天恒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2民初2024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康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路769号城建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天恒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9号德锦永盛综合楼1号楼办公231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天恒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