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康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路769号城建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天恒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9号德锦永盛综合楼1号楼办公231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天恒瑞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充分为由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