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6635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石河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路769号城建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68.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 人民陪审员     马    志    成 人民陪审员     谢    淑    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