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5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长春路769号城建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奥昌宝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友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奥昌宝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新0104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912268.88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奥昌宝通矿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53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