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4执恢1486号
申请人: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春路769号城建大厦6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奥昌宝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逊县友好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乾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奥昌宝通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执5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651672.88元,已执行标的为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1651672.88元。
采取了以下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司法处置:
1、本院立案执行后,通过网络分别于2023年10月17日、12月6日、2024年1月31日、2月22日、3月12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
2、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对外投资、无保险信息。
关于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委托查封被执行人***温州苍南县灵溪镇时代都市广场7幢904室房产,待对该房产实际情况尽调结束后,申请人考虑对该房产申请处置;
关于车辆,我院查封***名下×××丰田牌车辆,现未掌握车辆轨迹,且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3、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4、2024年3月29日,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3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