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881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北方电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业务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城北方电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吉088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405,44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90.00元。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给付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管理部门没有足额的财产可供执行财产。在洮南市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处在银行抵押及多次查封状态。二、被执行人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没有积极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将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白城北方电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吉林省特恩斯制衣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白城北方电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881执110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