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张店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淄博张店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淄博张店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世纪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 申请人淄博张店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4)第177-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淄博张店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张店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张店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张店鑫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