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1民初03300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5月1日生,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40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