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4民终1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生,贵州省盘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南风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歇凉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38004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苗族,1975年3月25日生,是贵州南风日化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南风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