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民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建设大街40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2)吉0502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向***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其未按规定在缴费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