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724民初1610号
原告:郑某,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米易县草场乡,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大兴镇,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告:某,男,蒙古族,1994年4月1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盐源县,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告:云南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某与被告某、被告云南顺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现无法联系到原告,也无法向原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五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