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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华捷商贸有限公司与肃北诚嘉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923民初54号
原告:酒泉华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
被告:肃北诚嘉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酒泉华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北诚嘉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酒泉华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泉华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华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由原告酒泉华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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