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对中咸和(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结案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中咸和(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酒泉某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2025年1月23日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员何某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咸和(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某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酒泉某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xxxxxxxxxxxx。
负责人:鲁某,系该分公司经理。
三、申请保全事项;
本院作出的(2025)甘0902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酒泉鼓楼支行账户XXX内存款565847.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执行情况。
1、2025年1月24日,向某乙有限公司酒泉鼓楼支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酒泉鼓楼支行账户XXX内存款565847.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320833.50元,未冻结245013.82元,未冻结原因是余额不足。
2、2025年1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民事裁定书;
3、2025年1月27日,申请人到庭,告知保全结果并送达民事裁定书;
五、结案理由
申请保全案件款已全额冻结,故应予结案。
办案人何某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