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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29584号 原告:广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广东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