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731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源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四座首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EYA7X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关于广东源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604民初36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经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一座二幢1606室,本院依法发函参与分配。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173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