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822民初267号
原告:***,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
被告:通榆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榆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