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云0114行审23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呈贡人社局)以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请求强制执行呈人社监理字〔2024〕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被执行人向35名工人支付欠薪合计1380818元。
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呈人社监理字〔2024〕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在××期××号地块项目拖欠3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556638元。在作出行政处理过程中,2023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作出并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送达了呈人社监询字〔2023〕366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被执行人2023年10月22日15时前到呈贡人社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出具《被拖欠工资情况属实承诺书》。2023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作出呈人社监令字〔2023〕20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在指令书送达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足额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并将欠薪完成情况及相关支付凭证书面形式报送呈贡人社局。该指令书于2023年10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某某公司逾期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2023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作出呈人社监告字〔2023〕13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即某某公司按《欠薪受害人工资表》,于7个自然日内向欠薪受害人本人清偿欠薪共计1556638元,并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告知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2024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作出呈人社监理字〔2024〕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按《欠薪受害人工资表》,于7个自然日内向欠薪受害人本人清偿欠薪共计1556638元,并告知其提起诉讼及复议的权利。该处理决定书已依法邮寄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又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义务。2024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作出呈人社监催字〔2024〕49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某某公司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的35名工人工资合计1380818元,该催告书已依法邮寄送达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立案审批表、《欠薪受害人工资表》真实有效承诺书、××期××号地块项目《建安总承包合同》、***《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欠薪工资表》、被拖欠工资情况属实承诺书(农民工)、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书、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执法案件书面审理报批表、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呈贡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存在××期××号地块项目拖欠35人工资合计1380818元的违法行为。呈贡人社局在调查确认案件事实基础上,先后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被执行人的陈述申辩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综上,呈贡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执法程序无明显违法,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呈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呈人社监理字〔2024〕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被执行人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欠薪受害人工资表》清偿35人工资合计1380818元。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