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1民初4979号
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建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受理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剩余741元退还原告昆明某某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