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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与吉林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3民初3469号 原告:辽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娄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