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5民初2083号
申请人廊坊金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荣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廊坊金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河北荣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金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荣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000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廊坊金诺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荣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