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25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廊坊**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102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4100元,缴纳执行费2811.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0年7月9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7月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
四、2020年9月14日本院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村村干部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0年9月1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0年9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0年9月2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