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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云南惠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聘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303民初2488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生,身份证号:XXX,住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招某,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女,壮族,1972年10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身份证号码:XXX,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云南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后,因原告向被告某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发包方三次结算后,才付款,现发包方仅进行了一次结算。原告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原被告双方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