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宏旺化工有限公司

中方县宏旺化工有限公司与桂东县湘浙活性炭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保3号 申请人中方县宏旺化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桂东县湘浙活性炭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方县宏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东县湘浙活性炭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后,按照本院(2023)湘1221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应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桂东县湘浙活性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郴州桂东支行4300××××3875账户内的资金26万元整,期限为一年。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冻结桂东县湘浙活性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郴州桂东支行4300××××3875账户内的资金26万元,实际控制金额为2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