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9212号
原告:山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山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9.1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