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521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郑庄镇西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郑庄镇西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4)晋052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日月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沁水县郑庄镇西大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沁水县郑庄镇西大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内存款87285.78元至沁水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