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大铭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东阳市大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0784执8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东阳市大铭建设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永康市星箭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