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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425民初130号 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西冲村委会**(雄泰木业制作厂内)。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5月17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元(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