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425民初130号
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西冲村委会**(雄泰木业制作厂内)。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5月17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元(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