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云0128民初545号
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05224609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雄态木业制造厂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禄劝恒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NBJERO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禄劝恒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2021年7月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住所地没有人,故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2020年12月4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0万元及2020年12月11日起按LPR支付利息至清偿为止;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太阳能真空管共计20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20万元,被告未按约交货。12月7日被告出具交货承诺书,承诺12月10前全部交货,如未能交货则于12月11日退还原告全部货款20万元。现因被告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太阳能真空管133000支,每支单价10.5元,共计2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将全部货款转至被告账户,被告收到款后之日即按双方约定货物质量要求的规定发货。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转款20万元。2020年12月7日被告承诺在2020年12月10前按时全部交货,如未能按时交货于2020年12月11日全部退还原告20万元货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交货。
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买卖合同、网银电子回单、交货承诺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货物,已属根本违约,且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原告诉请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为此,被告应承担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本案因双方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系民法典实施前引起的,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禄劝恒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书》。
二、被告禄劝恒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昆明现代家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的货款20万元及2020年12月11日起按LPR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为止。
若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禄劝恒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